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新华网1月10日消息 劳动保障部今天在其官方网站发布《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》,通知对职工制度工作时间的计算以及工资折算办法进行了调整。以下是通知全文。 IGG~C -t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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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 /qa^y`{0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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劳社部发[2008]3号 Y my?[7A8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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各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厅(局): NPk5:fu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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根据《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》(国务院令第513号)的规定,全体公民的节日假期由原来的10天增设为11天。据此,职工全年月平均制度工作天数和工资折算办法分别调整如下: > kh*]}4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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一、制度工作时间的计算 (V^N'7V_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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年工作日:365天-104天(休息日)-11天(法定节假日)=250天 \T o0]Q4/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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季工作日:250天÷4季=62.5天/季 "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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月工作日:250天÷12月=20.83天/月 hq.+\vF07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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工作小时数的计算:以月、季、年的工作日乘以每日的8小时。 ;iQmyY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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二、日工资、小时工资的折算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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按照《劳动法》第五十一条的规定,法定节假日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工资,即折算日工资、小时工资时不剔除国家规定的11天法定节假日。据此,日工资、小时工资的折算为: Kv+:{&9iX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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日工资:月工资收入÷月计薪天数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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小时工资:月工资收入÷(月计薪天数×8小时)。 NE/- 3!!1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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月计薪天数=(365天-104天)÷12月=21.75天 628@Z+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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三、2000年3月17日劳动保障部发布的《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》(劳社部发[2000]8号)同时废止。 8=Qv|@,q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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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SzL=e&p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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二○○八年一月三日 |+RM1YhMR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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